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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司法执法系统姜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姜某在担任某县司法局执法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涉案企业贿赂共计12万元。其在办理一起行政违法案件时,明知当事人提交的审计报告存在重大瑕疵,仍故意采信虚假材料,伪造证据链,最终导致错误行政处罚决定。该行为直接造成企业非法获利18万元,严重破坏司法公正。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姜某及其亲属资产变动异常,启动联合调查。经查明,姜某通过亲属账户接收赃款8万元,其余4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姜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已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及社会不良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审计局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县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三年。姜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司法人员必须严守证据审查程序,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