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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局长陈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陈某利用其担任某省税务局局长职务便利,在办理某企业税务案件时收受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15万元。通过伪造证据、篡改财务数据等方式,故意包庇该企业逃税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损失逾80万元。2023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陈某个人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初步核查后移交监察机关。陈某在调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了通过亲属账户接收贿赂、将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投资的事实。其行为严重破坏税收征管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涉案金额达20万元,已远超一般违纪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省监察委立案调查,经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庭审中围绕陈某受贿与枉法裁判的关联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陈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受贿罪被判处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必须严守司法公正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破坏税收法治根基。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