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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税务局原科员蒋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蒋某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担任某县税务局执法科科员,利用职务便利在税务检查中对未实际存在偷税行为的本地企业进行人为处罚。其通过伪造税务稽查报告、虚增偷税数额等方式,导致三家企业被错误追诉并缴纳罚款共计28万元。2022年审计发现该异常执法模式后,案件移交纪委监委调查。蒋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但因造成企业经营受损和税务系统公信力下降,引发群众信访。经再审程序查明,蒋某为谋取个人利益,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使无罪的企业和个人承担法律责任,严重扰乱税收执法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线索初查后启动再审程序,纪委监委联合税务部门开展专项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由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判决结果

蒋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税务系统基层人员须严守执法公正,防止权力异化损害纳税人权益与税收法治尊严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