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原成员韩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韩某在担任某省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某改制企业负责人张某贿赂共计3.8万元。其通过篡改企业资产核查报告、伪造职工安置方案等方式,帮助张某隐瞒改制过程中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经审计发现,张某通过韩某违规操作非法占有国有资金达120万元,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韩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还部分赃款,但未退清全部涉案金额,且对包庇行为供认不讳。该案件暴露出国企改制期间监管缺失问题,造成某省重点国有企业改制失败,直接经济损失超百万元,引发群众对公信力的质疑。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二年,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链存在重大瑕疵,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判决结果
经重新审理,韩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在国企改制中必须严守法律底线,防止权力寻租破坏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