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财政局原处长王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王某利用担任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供应商资质文件、篡改招标评标结果等方式,帮助某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另案处理)违规中标县重点工程项目。王某先后收受李某给予的现金贿赂共计420万元,并指示工作人员对涉嫌行贿的供应商隐瞒违法犯罪记录,致使价值30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流失。案发后经群众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发现王某多次干预招标程序,其本人及关联人员通过虚增合同金额、伪造验收报告等手段侵吞财政资金。王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未如实交代全部行贿细节。案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逾500万元,且涉及多个民生工程质量问题,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案件由群众举报线索启动,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王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处级待遇予以取消,违法所得全部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基层政府采购领域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维护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