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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处原处长赵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赵某利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查处某化工企业非法排污案件过程中,通过篡改现场检测数据、伪造企业整改验收报告等方式,帮助该企业逃避行政处罚。其先后收受企业负责人王某等人贿赂共计15.8万元,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余通过亲属代持方式转移至境外账户。2023年3月,某市环保组织在举报该企业持续违规排污后,经上级纪委介入调查,发现赵某多次干预案件审理程序,导致该企业累计非法排放污染物超300吨,造成周边水域严重污染。赵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但二审期间仍以'工作失误'为由推卸责任。案件暴露生态环保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存在漏洞,导致多起环境违法案件被不当处理,直接造成国家环境监管损失逾50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赵某对指控提出异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调取关键证据,确认其枉法裁判行为,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徇私枉法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违法所得15.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环保系统公职人员必须坚守执法公正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对生态环境保护造成实质性损害。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