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政府采购领域张某隐匿证据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张某在担任某县财政局采购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供应商资质文件、隐匿投标单位行贿记录等方式,帮助关联企业违规中标三个市政工程,涉案金额共计32万元。其以虚构采购需求、篡改评标参数等手段干扰正常招标程序,导致国家财政资金损失达45万元。2022年8月,该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数据线索,经线索移交至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张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还部分赃款,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2023年1月,原审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检察机关提起再审后,张某供述了隐匿关键证据的完整过程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案件最终认定其构成徇私枉法罪。张某的违法行为造成多个市政项目质量不达标,引发群众对政府采购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后,检察机关依据新发现的审计线索提起再审。法院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调取招标档案并进行司法鉴定,最终认定张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判决结果
张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违法所得3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任何利用职务便利干扰司法公正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