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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期间潘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潘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副科级干部期间,利用负责国企职工安置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改制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在处理职工经济纠纷案件时,潘某明知张某存在伪造财务凭证行为,仍故意隐瞒关键证据,通过篡改调查报告方式促使张某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潘某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张某企业遭受200余万元经济损失,引发职工群体性信访事件,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2022年4月,纪委监委在核查国企资产处置问题时发现潘某涉嫌违法线索,经初核、立案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剩余赃款7万元,自愿认罪认罚。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初步核实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潘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改制关键期监督机制的重要性,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履职维护司法公正。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