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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下属街道土地所原所长金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金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下属街道土地所副所长时,利用负责土地权属核查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伪造土地档案材料,隐匿开发商违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据。通过篡改土地权属登记信息,帮助3家房地产企业非法获取价值超500万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案金额达320万元。在纪委监委调查某县土地出让专项问题时,调查人员发现金某等人通过销毁审计报告、伪造会议纪要等方式干扰取证,最终锁定其犯罪事实。金某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破坏土地市场秩序。其行为直接导致某市土地出让合规率下降15%,引发多起群体性信访事件。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金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执法公正,防止权力寻租破坏土地管理秩序。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