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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交通局工程管理处处长蔡某民事枉法裁判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蔡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局工程管理处处长时,利用职务便利干预某市政工程合同纠纷案。其通过向涉案企业透露评审信息、伪造证据材料等方式,帮助企业获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国家损失共计82万元。案件因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蔡某个人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范围,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经核查,蔡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5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工程招标程序违法,引发后续工程质量事故,造成公共安全隐患及财政损失。案件暴露国企在工程建设领域司法干预风险,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原审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发现裁判不公情形提起抗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调查取证,最终撤销原判改判蔡某徇私枉法罪。

判决结果

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司法,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