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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刘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刘某利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科员职务便利,在办理某化工企业环评审批事项时,收受企业贿赂2.3万元。该企业为通过环保验收,伪造污染物排放数据及检测报告,刘某明知材料虚假仍违规予以采信,帮助其取得审批许可。案发后,某县纪委监委在开展环保领域专项督查中发现线索,经初核于2023年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刘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行为直接导致该企业两年内违法排放废水约800吨,造成周边水域生态损害,经评估需修复费用约12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干预执法活动,严重破坏环保监管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经审查后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刘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3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环保领域工作人员须严守执法公正,对干预司法活动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