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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局原局长崔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崔某在担任某省交通局局长职务时,利用主管公路工程审批的职权,指使下属伪造施工企业资质文件,帮助三家企业通过招投标获取3000万元国有工程项目。在项目验收阶段,其授意工作人员篡改工程验收报告,掩盖企业偷工减料行为,导致多起工程质量事故。案发后,群众举报揭露崔某通过干预司法程序,使涉案企业负责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错误起诉,实际该企业负责人并无犯罪行为。崔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并供述其通过虚构工程支出、设立空壳公司等方式隐匿非法所得。该行为造成某县重点路段桥梁坍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崔某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长期在工程建设领域滥用职权,形成系统性腐败网络。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初查后移送司法机关,一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崔某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采纳关键证据,最终作出有罪判决。

判决结果

崔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其非法所得30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枉法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干预司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治尊严。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