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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原处长周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周某在担任某市税务局执法科科长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纳税申报数据、篡改稽查报告等方式,故意使三家企业符合税务违规条件。其收受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2.8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案发后,周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但导致两家企业因虚假指控被立案调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45万元。2023年8月,某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周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初核立案调查,查明其违法事实。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悔罪,但二审期间提出程序违法异议,法院经审理认定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作出判决。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周某构成徇私枉法罪;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税务人员须严守执法公正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损害司法权威与纳税人合法权益。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