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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采购科原科员高某民事枉法裁判案

案件事实

2019年6月至2022年3月,高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期间,利用审核政府采购合同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供应商资质文件、篡改招标评分标准等方式,帮助三家企业在市政工程招标中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其先后收受企业贿赂共计12.8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投资,7.8万元购置奢侈品。2022年4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异常增长,经线索移交,市监委对高某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其通过操控评标过程使关联企业中标,导致财政资金损失超300万元。高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交代违纪事实,退缴全部赃款但未退赔造成损失。案件暴露出政府采购领域监管缺失问题,引发多起关联企业违规操作案件。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依线索立案调查,经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某市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高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

判决结果

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8万元,责令退赔财政损失3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政府采购领域权力监督缺失,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法纪底线,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