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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局长邓某民事枉法裁判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邓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职务时,利用主管税务稽查工作的便利,通过伪造企业纳税申报材料、篡改税务执法记录等方式,为三家房地产公司违规减免土地增值税提供非法帮助。其先后收受企业贿赂共计580万元,其中3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理财,剩余资金用于高档消费及赠送他人。2023年3月,某市税务干部因办案发现邓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纪委初核后移送司法机关。侦查发现邓某在审理某房地产公司税务纠纷案中,故意隐瞒关键证据导致错误裁判,造成国家税收损失逾400万元。邓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暴露出税务系统在民事行政案件审理中存在权力寻租空间,严重破坏税收征管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十年,其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邓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彰显司法机关对税务系统民事行政裁判权监督的力度,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权谋私破坏税收公平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