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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原科员沈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沈某担任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科员,负责监督政府采购招投标流程。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供应商资质文件、篡改评标专家评分等方式,帮助该县某工程公司违规中标价值1200万元的市政项目。沈某先后收受该公司贿赂共计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其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7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流向异常,调取相关凭证后锁定沈某存在重大违纪违法嫌疑。经监察机关调查,查明沈某在明知供应商存在行贿行为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篡改招标资料,导致该工程因质量问题造成财政损失达360万元。案件审理期间,沈某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巡视巡察组移交某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庭审中沈某对指控事实予以认可。

判决结果

沈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基层政府采购监管人员法治意识淡薄,警示必须强化对基层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