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董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2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董某利用其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在企业贷款审批过程中收受某地产公司负责人王某贿赂人民币320万元。通过指示下属采信虚假财务报表、伪造企业资信证明材料,违规为该企业办理5亿元信用贷款。2023年3月,某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监管的7家金融机构存在异常贷款数据,随即启动追查程序。经调查发现董某多次干预贷款审批流程,导致某省多家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0.8个百分点,直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逾2.3亿元。董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但对其余涉案资金去向拒不交代。2024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对其立案审查,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审计厅移送某省监察委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董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金融监管领域权力滥用风险,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杜绝权钱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