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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厅原厅长张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张某利用其担任某省教育厅厅长职务便利,在分管教育基建审批工作中,通过伪造验收材料、篡改招标程序等方式,为三家关联企业违规承揽校园建设项目提供帮助。期间多次收受企业贿赂,累计金额达320万元,部分赃款用于其亲属在海外购置房产及奢侈品消费。2023年审计署专项审计发现某县中学改扩建项目资金流向异常,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张某被查实存在故意伪造证据、干预案件审理的徇私枉法行为。案发后张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积极配合调查,但其行为导致多起教育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500万元。张某在庭审中承认违法事实,但辩称部分决策系集体研究结果。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一审审理。

判决结果

张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教育系统高层人员利用职权干预行政裁判的严重问题,警示公职人员必须坚守司法公正底线。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