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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处级干部姜某伪造证据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姜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辖区重点企业办理违规用地手续。通过伪造土地权属证明、隐匿征地补偿协议、毁灭企业资质材料等手段,帮助该企业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获取工业用地指标。涉案金额达280万元,其中150万元通过虚增补偿标准转入个人控制的境外账户,其余资金用于购置房产及偿还信用卡债务。2023年6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土地出让金收支异常,随即启动线索核查程序。姜某在调查中承认伪造关键证据的事实,但拒不退缴部分赃款。其行为直接造成国家土地出让收入损失逾200万元,导致多起后续违法建设案件难以追查,严重破坏土地管理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审计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某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其违法所得28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基层土地管理领域人员滥用职权伪造证据的隐蔽性危害,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证据审查程序,维护司法公正与土地管理秩序。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