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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交通局原局长姚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间,姚某利用担任某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便利,在市政道路工程招投标及施工监管过程中,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报告、篡改施工合同等方式,为特定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经调查,姚某先后收受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420万元,其中300万元用于个人海外置业及奢侈品消费,剩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进行洗白。2023年6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交通建设集团多个项目存在重大质量隐患,遂将姚某涉嫌徇私枉法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案件侦查阶段,姚某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180万元,但仍有240万元赃款通过虚构工程项目被转移至境外。其行为直接导致某重点桥梁工程因虚假验收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800万元。案发后,姚某所在单位对涉案项目进行全面整改,相关责任人被追责。

审理过程

2023年7月检察机关以徇私枉法罪提起公诉,2024年1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庭审期间姚某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姚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工程建设领域司法干预与腐败交织的严重问题,警示公职人员必须坚守司法公正底线。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