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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副组长肖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肖某在担任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副组长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资产处置协议、隐匿关键财务凭证等方式,帮助3家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非法转移国有资产共计420万元。其主导制作虚假审计报告,销毁涉及改制企业债务的原始合同,导致监管机构未能发现资产流失问题。2023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在查处国企改制遗留问题时发现其犯罪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肖某存在伪造证据、毁灭材料等行为。案发后肖某主动退缴赃款300万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行为直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达680万元,引发多起信访事件,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

审理过程

2023年6月案发后,某省监委立案调查并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肖某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肖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国企改制过程中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破坏证据的严重问题,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法律程序,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