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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科员徐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5月至2021年8月,徐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信贷审批科科员期间,利用审核企业贷款资质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王某贿赂共计3.2万元。其通过伪造企业财务报表、篡改征信记录等方式,帮助王某所在企业采信虚假材料获取银行贷款审批。案发后经群众举报,某市纪委监委联合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发现徐某在3起信贷案件中存在严重渎职行为。徐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直接导致某市银行系统形成不良贷款逾50万元,扰乱金融秩序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022年10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徐某违规操作痕迹,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经审理查明,徐某长期在信贷审批中收受好处费,且未按规定上报个人财产变动情况。

审理过程

案件经再审程序由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公安机关介入取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徐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之一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金融监管人员必须严守审查职责,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信贷审批公正性。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