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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汪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汪某在担任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包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其通过伪造证据、篡改讯问笔录等方式干扰司法调查,导致李某在未受到应有惩处的情况下被释放。涉案金额达320万元,其中汪某收受李某亲属所送现金180万元并用于个人投资,剩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办理涉黑案件时发现汪某渎职线索,经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汪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120万元,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造成李某长期逍遥法外,导致多名受害人家庭陷入困境,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公开审理后法院认定汪某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汪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人员必须恪守职业操守,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底线。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