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处长田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田某在担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时,利用职务便利,在审理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过程中收受其亲属所送现金共计2.8万元。通过伪造证据、篡改关键证言等方式,帮助张某逃避刑事责任。案发后,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院多起案件裁判结果异常,遂启动问责程序。经调查核实,田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张某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田某所在单位在案件查办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但司法执法领域权力监督机制仍存在漏洞。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二审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田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司法执法系统内部监督缺失问题,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审判独立原则,杜绝权力寻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