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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唐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某省金融监管局在审计中发现唐某在担任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查,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处理某银行违规贷款案件时,指使下属伪造企业财务凭证、隐匿关键证据文件,并销毁相关监控录像,导致司法机关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其通过伪造证据帮助该银行掩盖重大违规行为,非法收受涉案企业贿赂共计280万元,部分赃款通过境外账户转移。2022年5月,纪检监察机关以涉嫌徇私枉法罪立案调查,唐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该案件造成银行违规贷款未被追责,直接导致国有资产损失逾5000万元。2023年1月,检察机关以徇私枉法罪提起公诉,指控唐某滥用职权干预司法活动,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案件审理期间,唐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剩余赃款仍无法追回。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法院审理,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审查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金融监管领域权力滥用危害,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杜绝干预司法、伪造证据等违纪违法行为。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