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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原稽查处处长蒋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蒋某利用担任某市税务局稽查处处长职务便利,在办理企业税务案件时收受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120万元。通过篡改税务稽查报告、伪造企业合规材料等方式,帮助6家企业隐瞒偷税漏税事实,累计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逾300万元。该案系纪委监委在调查某私营企业主涉嫌逃税案时,发现蒋某多次与该企业主私下会面且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线索后立案调查。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严重破坏税务执法公正性,导致多起税务案件处理失当,造成财政收入重大流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审理,庭审中围绕证据合法性、犯罪数额认定等焦点问题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蒋某构成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必须严守执法公正底线,防止权力寻租破坏税收监管秩序。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