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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局原局长梁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梁某在担任某省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多个工程项目审批中收受企业贿赂,金额达20万元至300万元。为掩盖受贿事实,梁某指使下属伪造工程验收文件,销毁资金往来证据,甚至篡改监控录像,导致多起案件关键证据缺失。2022年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某高速公路项目存在重大资金异常,启动调查后查明梁某伙同他人隐匿证据、篡改数据,造成国家损失逾500万元。梁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退缴赃款280万元,但对其伪造证据行为始终未予如实供述。该行为严重破坏工程建设领域司法公正,导致多起工程质量事故未被及时追责,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发现线索后由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原审法院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后经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最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梁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追缴违法所得280万元,其伪造证据行为导致案件关键证据灭失的后果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必须依法履职,任何伪造证据、干预司法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维护司法廉洁性与社会公平正义。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