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税务局原副局长汪某民事枉法裁判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汪某利用其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职务便利,在审理某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收受企业负责人王某所送现金共计12万元。通过篡改关键证据、伪造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方式,故意作出对企业有利的裁判结果,导致该企业少缴税款58万元。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汪某存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线索,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汪某归案后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造成国家税收损失58万元,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司法公信力,导致多起关联案件处理失当。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经审查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原审民事裁判进行复查,最终作出刑事判决。
判决结果
汪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税务系统公务员必须严守司法公正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对税收执法造成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