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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金融监管局原局长姚某徇私枉法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4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姚某利用担任某县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在辖区企业贷款审批环节接受 bribes,通过伪造企业财务报表、隐匿关键信贷资料、篡改风险评估报告等方式,帮助3家企业骗取银行贷款共计4800万元。其中涉及某省重点监控企业虚假担保案,导致国家财政损失达3200万元。2022年5月,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涉嫌金融监管失职问题,经初核确认其伪造证据包庇企业违规行为。姚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600万元,但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案件再审过程中,法院查明其通过伪造证据掩盖企业伪造抵押物、虚构贸易背景等违法行为,造成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异常攀升,严重扰乱当地金融秩序。

审理过程

本案经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启动立案侦查程序,历时18个月完成证据收集,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再审程序。

判决结果

姚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其伪造的证据材料及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金融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破坏金融秩序的严重危害,警示权力监督必须贯穿执法全过程。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