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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企改制民事枉法裁判案

案件事实

2020年6月,某市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在推进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林某利用其负责资产清算的职务便利,接受改制企业负责人王某请托,故意篡改资产评估报告数据,帮助王某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获取原企业土地补偿款。案发时间为2022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改制资产数据异常,启动调查程序。林某通过伪造文件、篡改证据等手段,导致相关民事案件判决错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约80万元。案件来源系群众举报,经检察机关侦查发现林某收受王某贿赂共计2.8万元,赃款已全部退缴。林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但其行为严重损害国企改制的公平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重点审查原审裁判依据的证据材料,最终启动再审程序并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林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改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严守法律底线,民事行政裁判权必须依法公正行使,防止权力寻租损害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