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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属国企改制办原处长吕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吕某利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办公室处长职务便利,在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收受关联方贿赂共计3.8万元。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篡改财务数据等方式,帮助某企业以虚增资产价值的虚假材料骗取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致使国有资本损失620万元。2022年10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改制程序异常,启动问责程序后锁定吕某违纪违法线索。吕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还部分赃款,但对其余违法所得未予说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行为严重干扰国企改制正常秩序,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经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吕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以及《刑法》关于数额较大和情节严重的量刑规定

案件意义

凸显国企改制中权力监督缺失风险,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