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处长叶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2年期间,叶某在担任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时,利用负责招投标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篡改招标文件、伪造企业资质等手段,故意包庇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李某,致使该公司在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情况下参与工程竞标。在评标环节,叶某与技术人员串通,人为提高该公司评分,导致其以虚假材料中标。案发后经审计发现,叶某收受李某给予的现金贿赂共计3.8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23年群众举报引发调查,检察机关在调取招投标档案、走访企业及投标人时发现其违法线索。叶某在初审阶段曾以'工作失误'为由规避责任,但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李某所在企业实际并无履约能力却获得合同,造成某政府项目逾期交付,引发群众对招投标公平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调取招投标档案并开展专项审计,法院依法组织公开审理,传唤关键证人并复核原始证据,最终作出改判决定。
判决结果
叶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招投标监管人员必须坚守法律底线,防止权力异化损害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