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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招标员刘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刘某利用担任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业务员职务便利,在3个市政工程招投标项目中收受投标人王某等4人给予的现金贿赂共计15万元。通过伪造资质文件、篡改评标资料等方式,帮助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标,导致公共资金流失达87万元。案发后,王某等人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并退缴非法所得5万元,刘某在调查中承认犯罪事实但未退赃。该行为造成多个市政工程因质量问题被追责,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秩序。刘某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长期在招投标环节违规操作,通过利益输送谋取私利,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经群众举报线索,县纪委监委联合公安机关于2023年6月启动调查,最终锁定刘某犯罪证据。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开展法庭调查与辩论,确认刘某徇私枉法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刘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招投标监管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性。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