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市交通局工程科彭某徇私枉法案

某市交通局工程科彭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彭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局下属工程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市政工程验收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监理报告、隐匿施工质量问题证据等方式,帮助三家承建单位规避质量审查。涉案工程包括某县道路改造项目、某区桥梁加固项目,累计涉案金额达280万元。彭某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财物共计200万元,并将剩余8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2023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彭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经检察机关审查,彭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对其伪造证据行为始终未予如实供述。该系列违规操作导致两项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最终引发一起交通事故致3人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彭某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调取补充证据,核实关键证人证言,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彭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人员在工程验收环节滥用职权的严重危害,警示必须完善证据管理制度,强化对关键岗位的监督制约。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