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财政局原局长汪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汪某在担任某省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企业负责人张某(另案处理)在承接政府工程中提供保护。通过篡改招标文件、伪造评标报告等方式帮助张某规避资质审查,致使该企业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中标多个项目。涉案金额达320万元,其中280万元用于张某个人投资及挥霍。2023年5月,某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省纪委监委随即立案调查。汪某到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其通过干预招标程序为张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全过程。该行为导致国家财政资金流失超千万元,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某省监察委员会于2023年5月立案调查,经省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一审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汪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违法所得32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司法与采购活动,维护公共资源公平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