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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民事审判科周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12月至2023年6月期间,周某担任某市司法局民事审判科科员,利用负责案件审理的职务便利,在处理某企业合同纠纷案时,收受当事人贿赂共计15万元。通过伪造证据、篡改法律文书等方式,故意作出有利于行贿人的错误裁判,导致企业损失近200万元。2023年7月,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司法局财务异常,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周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其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正,造成涉案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引发群众对司法系统信任度下降。案发后,相关案件被重新审理,原错误裁判已撤销,但司法权威已遭受不可逆的损害。

审理过程

案件由审计部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由检察机关以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

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防止权力异化损害司法公正,强化对办案流程的监督制约机制。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