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省生态环境局厅级干部宋某徇私枉法使无罪者受追诉案

某省生态环境局厅级干部宋某徇私枉法使无罪者受追诉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宋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企业贿赂300万元以上。其通过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伪造执法记录等方式,对未违反环保法规的三家企业违规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并安排下属伪造证据材料。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宋某多次干预调查人员,导致两家企业负责人被错误羁押审查达6个月。2023年10月,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财产异常变动,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经查明,宋某将赃款用于购置房产及投资理财产品,案发后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并配合调查。该行为造成涉案企业直接经济损失逾200万元,严重损害环保执法公信力,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审理过程

2023年11月案件立案侦查,2024年3月由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6月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宋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必须坚守法治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与生态环境执法权威。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