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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招投标中心处级干部何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何某利用担任某市招投标中心副主任职务便利,在某市政工程招标过程中,通过伪造企业资质证明、篡改投标文件关键数据等手段,帮助关联企业获取中标资格。其先后三次篡改评标专家评分记录,销毁企业行贿证据,并利用职权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致使该企业以低于市场价30%的报价中标,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约80万元。2023年4月,某市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何某在招投标文件中存在多处篡改痕迹,其涉嫌犯罪行为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何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还非法所得2.5万元,对伪造证据行为供认不讳,但对部分赃款去向拒不交代。案件暴露招投标监管严重失灵,导致公共资源分配不公,引发社会对基层治理乱象的广泛关注。

审理过程

2023年5月检察机关以徇私枉法罪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依法公开审理,审查何某伪造证据、干预评标等犯罪事实,当庭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何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涉案非法所得2.5万元予以没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杜绝权力寻租行为,维护招投标公平公正。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