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处原处长汪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汪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查的职务便利,接受三家污染企业贿赂共计15万元。通过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篡改企业达标报告等方式,帮助上述企业通过环保验收,使其违规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未被查处。案发后,群众举报反映某重点流域水质异常问题,引发监管部门关注。经调查发现汪某多次收受企业财物并故意采信虚假材料,导致相关企业非法获取环保补贴资金达800万元。汪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5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未主动交代全部违法所得。该案造成生态环境严重受损,多个污染企业持续违规排放,导致流域生态功能退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启动再审程序,由省纪委监委牵头成立专案组,调取原始案卷材料,补充侦查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证据,最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汪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环保领域监管失职对公共利益的严重危害,警示公职人员必须坚守法律底线,杜绝权力寻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