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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系统罗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罗某在担任某市教育系统基层单位负责人职务时,利用负责学生入学资格审核的职权,接受多名家长贿赂共计320万元。通过伪造学籍档案、篡改入学考试成绩等方式,违规帮助12名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获取入学资格。案发后,巡视巡察组在核查教育系统招生数据时发现异常,调取相关档案并锁定罗某。罗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剩余赃款已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该行为导致教育公平受损,相关学校违规招收学生造成财政补贴损失逾400万元。2023年12月,罗某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立案调查,其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教育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4年3月以徇私枉法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七年,罗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出示新证据,法院结合案件细节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枉法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凸显教育系统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破坏招生公正的严重危害,警示需强化对基层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