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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环保集团原监测站站长姜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姜某利用担任某市环保集团下属环境监测站站长职务之便,在处理企业环保项目验收工作中,通过伪造检测数据、篡改监测报告等方式,帮助3家违规排污企业通过环保评估。涉案金额累计达15万元,部分赃款通过亲属账户分散转移至境外。2023年3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线索,移交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姜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其行为导致相关企业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区域生态环境严重受损,直接经济损失逾80万元。案件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合议庭结合姜某的退赃情况及社会危害性,维持原判。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上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生态环保领域国企人员必须严守公正原则,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环境监管权威性。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