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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科级干部袁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袁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市税务局稽查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某企业负责人李某贿赂共计15万元。在办理该企业税收违法案件时,袁某故意伪造企业财务造假证据,篡改案件材料,导致李某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其通过虚构税务违规事实、隐瞒关键证据等方式,使本应无罪的李某企业被认定为重大偷税漏税,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税务系统存在案件处理不公线索后,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袁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承认通过干预案件侦查程序为李某企业制造虚假违法记录。该案件导致李某企业被错误吊销税务登记证,引发多起行政诉讼,严重损害税务机关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后,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原审法院撤销错误判决并重新审理,最终以徇私枉法罪追究袁某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袁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违法所得15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枉法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税务系统公务员须严守法律程序,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与纳税人合法权益。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