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金融监管系统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崔某利用其担任某省银保监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监管辖区内多家金融机构案件办理过程中,故意包庇涉嫌违法的某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通过篡改案卷材料、干预调查取证等方式,帮助李某逃避行政处罚,致使该公司违规发放贷款行为未被及时查处。崔某先后三次收受李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8万元,并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2023年3月,某省银保监局内部审计发现异常数据线索,经群众举报后由省监委立案调查。崔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违法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其行为造成监管辖区内金融风险累积,导致2起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未被及时预警,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20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调取了崔某任职期间的全部监管档案,确认其长期存在选择性执法问题。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启动再审程序,省监委联合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崔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金融监管领域选择性执法的危害,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维护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