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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科员金某民事枉法裁判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金某利用担任某省税务局稽查局科员职务便利,在处理某企业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伪造证据、篡改执法记录等方式故意歪曲事实。其先后三次收受企业负责人王某现金共计15万元,故意对明显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企业作出错误裁判,帮助该企业规避应缴税款200万元。案件因纳税人投诉举报被移交监察机关,经审计发现金某存在严重渎职行为。金某在留置期间主动退缴赃款10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流失,损害税务机关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案发后相关企业被依法追缴税款及滞纳金,但税务系统内部监管机制暴露出重大漏洞。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税务局内部审计发现线索后移送监察委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审查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五年,其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金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税务系统行政执法中权力监督缺失问题,警示基层执法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维护税收司法公正。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