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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局处级干部余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5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余某利用其担任某市教育局基建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校园扩建工程项目验收环节收受施工方贿赂共计15万元。为掩盖受贿事实,其指使下属伪造工程验收报告、销毁资金往来单据,并通过篡改监控录像隐匿关键证据。2022年3月,某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教育系统资金异常流动,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余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但拒不承认主要犯罪事实。经深入调查,查明其通过伪造证据帮助关联企业骗取财政补贴320万元,导致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案件因涉及教育领域公共事务管理失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纪委监委线索移送,经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某县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五年。余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余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彰显司法机关严惩教育系统腐败的决心,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维护教育公平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