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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苏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苏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负责环境执法和行政处罚的职务便利,收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财物共计20万元至300万元。通过伪造监测数据、篡改执法记录等方式,对其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出不予处罚的错误决定,帮助该企业逃避环保监管。案发后,该省生态环境厅内部审计发现苏某违规操作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并移送司法机关。苏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导致当地水域长期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失逾500万元。案发时苏某已退休,其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环保执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2023年7月立案侦查,同年1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月一审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苏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司法人员必须坚守法律底线,生态环保领域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公共利益,需依法严惩以维护环境执法权威。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