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处级干部姚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姚某在担任某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组法律审核负责人时,利用职务便利为涉嫌职务侵占的原企业高管李某提供庇护。通过伪造文件、篡改审计资料等方式,帮助李某隐瞒其侵吞国有资产72万元的事实。姚某收受李某所送购物卡及现金共计1.8万元用于个人支出。2023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改制期间财务数据异常,启动调查程序。姚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该案导致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达68万元,严重扰乱国企改革秩序。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因证据链条不完整发回重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组织被告人与公诉人进行质证辩论,最终作出二审判决。
判决结果
姚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杜绝权钱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