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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资委下属企业原负责人员蔡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蔡某利用其担任某市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组成员的职务便利,在企业资产清算阶段收受改制企业负责人王某财物共计3.8万元。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报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帮助王某骗取改制补偿资金72万元。蔡某明知王某提供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虚假仍违规签字确认,导致企业国有资产流失。2021年10月,某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蔡某涉嫌违规问题,经立案调查其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赃款2.5万元。蔡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造成国有企业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案发后蔡某所在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但其行为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引发群众对政策执行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蔡某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依法调取关键证据,核实涉案材料真实性,确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蔡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解释》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杜绝通过虚假材料谋取私利,维护国企改制政策公信力。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