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国企改制中罗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某县国资委科级干部罗某在负责国企改制资产清查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司法程序。罗某收受某改制企业原负责人贿赂共计15万元,伪造企业财务凭证并篡改审计报告,致使无罪的该企业财务主管被错误认定为贪污罪嫌疑人。案发后,某市纪委监委介入调查,查明罗某通过虚增改制资产价值、伪造资金流向等手段掩盖犯罪事实。罗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赃12万元,并交代全部犯罪过程。其行为直接导致无辜人员被错误羁押37天,造成企业正常改制进程停滞,引发职工群体性上访事件,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罗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罗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在国企改制等敏感领域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任何干预司法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