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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资委科级干部蒋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蒋某在某市国企改制工作中,利用负责资产核查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财务凭证、隐匿固定资产清单等方式,帮助关联企业虚增资产价值共计320万元。其将非法所得用于个人投资及挥霍,导致国有资本在产权交易中严重流失。2023年1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蒋某及其亲属持有改制企业股份的异常情况,遂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经侦查发现蒋某长期通过篡改证据、干预司法程序等手段掩盖犯罪事实,其行为直接导致案件关键证据灭失,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达450万元。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蒋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其伪造的证据材料及隐匿的财务凭证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国企改制领域职务犯罪对国有资产安全的严重威胁,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法律程序,维护改制工作的公正性。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